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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06 15:23:56 来源:正义网

  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医疗美容产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保妥适商标的包材。

  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药品、商标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购进假冒肉毒毒素、玻尿酸等美容产品,在朋友圈宣传、招揽客户。从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处购进大量裸瓶大紫盖、小粉盖等冻干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购进假冒保妥适、衡力等注册商标的包材。将裸瓶大紫盖冻干粉假冒保妥适牌美容药品,小粉盖冻干粉假冒衡力牌美容药品,白盖冻干粉假冒韩国白肉、粉肉美容药品,共计销售带包装和不带包装的各类美容药品200余万元。经对从李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假冒肉毒毒素进行检验,未检出肉毒毒素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假药,该部分假冒肉毒毒素销售金额40余万元。另,李某某从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瑞蓝牌玻尿酸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10万余元。李某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许可,相关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情况说明,涉案保妥适牌、衡力牌肉毒毒素、瑞蓝牌玻尿酸等未经授权许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1年3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1月30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召回已出售的假药,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害,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判决后,李某某等提出上诉。2022年5月1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根据2022年3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依法将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原审被告人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本案线索及侦办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参与案件沟通,围绕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公安机关及时深挖犯罪,全面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检察机关还从邢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支队邀请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讨论,就肉毒毒素、玻尿酸等医疗美容产品成分、分类、假药认定等专业性问题进行研讨,根据专业性意见准确界定涉案产品属性,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共同协作,聘请专门机构对查扣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针对不同罪名情况,在准确认定销售金额从而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被告人所处产供销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假冒产品类别、销售数量、扩散范围等情节,分别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合力解决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根据涉案人员行为制作违法行为责任表,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法庭审理阶段。一审、二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不予认可。在庭审进行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再次提审李某某,对其不理解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详细说明制售假冒美容产品导致的危害后果。李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表示认罪悔罪,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提升检察履职专业化水平。本案涉及医疗美容注射剂美容产品,案件类型新且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借助“外脑”,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与办案人员一起研究案件证据。特邀检察官助理从专业视角出发,依托自身药品专业知识和行政执法实践,当好检察办案的“参谋”,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联络员”作用,深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统筹“行政+检察”力量,切实有效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二)全链条打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充分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有效打击涉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一方面以打源头、斩链条为目标,推进部门融合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害,提高违法成本,将“四个最严”要求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着力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个案协作、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确保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从药品安全到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

  (三)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医疗美容领域涉及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多种产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能动履职,针对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对90余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对医疗美容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有效促进了当地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

  诈骗 整形贷 能动履职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朱某、王某、夏某、彭某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朱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A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该公司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到A公司后,公司医疗美容顾问、组长、市场总监等人谎称消费者只需完成每月推荐三至五名女性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不要求消费)及发送数张整形手术后照片的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整形后不配合完成上述任务,消费者需要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全部整形费用先行支付至A公司,后由A公司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消费者仅需承担贷款利息费用。A公司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A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在向消费者分期返还少部分整形费用后,A公司再以医疗美容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消费者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继续向消费者返款。由此,A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形成了套路化的行为模式,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带领李某、贺某、张某、余某等人离开A公司,成立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继续开展与A公司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

  经审计,A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197名,成单金额共计531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421万余元。B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237名,成单金额共计792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675万余元。

  2021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朱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准确认定“整形贷”的诈骗本质。侦查初期,对涉案人员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争议较大。检察机关建议围绕涉案人员犯意产生时公司经营状况、犯罪动机、选取作案对象的群体特征、从被害人处获取资金的手段以及对所得款项的处置方式等重点取证。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实了犯罪行为的三个阶段:打着免费幌子吸引顾客,实现引流目的;到店“洗脑”,使顾客进一步误以为手术免费,向平台申请贷款并交付公司;单方增加任务完成难度肆意认定顾客违约,以达到不返款的真实目的。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步步升级,其诈骗手段、特征、主观目的显露无遗,最终确定朱某等人系采用互联网宣传免费整形叠加引入小贷平台模式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是借医疗美容之名实施的新型复合式诈骗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精细化审查在案证据,成功追捕幕后组织、策划人员。在审查逮捕王某、夏某、彭某等人时,王某等三人供述朱某是最大投资人,而朱某辩解其仅出钱投资,对公司经营既不清楚,也未参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电子数据、书证、资金流向等,从恢复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查到,王某、夏某、彭某向朱某汇报经营模式、增加业绩量、遇到纠纷如何解决,股东分工情况等重要证据;并找到朱某签字的股东合作协议书,明确支付销售团队高达35%的佣金,对早已入不敷出的A公司而言,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同时审计人员也证实朱某早已收回投资并参与分红,导致案发时公司账户仅剩千元。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朱某系组织、策划幕后人员。

  检察官远程讯问被告人。

  审查起诉阶段。能动履职,确保不遗漏被害人。为准确查明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依据合同上的信息、资金流向查找被害人;另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核对账务审计报告、合同,并补充收集贷款记录、返款记录、通话记录、乘车记录等,将无报案材料的130余人确定为被害人。最终,被害人数量从最初认定的20余名增加到400余名,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增加到上千万元。

  法庭审理阶段。能追尽追,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公安机关将资金流向追踪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另一方面,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沟通,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终,在法院判决前,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计退赔56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明确取证的重点和方法,准确定性。在办理“民刑交织”、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复杂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取证、补证重点,及时完善证据体系,以达到准确指控犯罪的目的和要求。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证实朱某等人主观上并非想向“客户”全额返款,而是在骗得“客户”支付的整形费用后采取对“客户”肆意认定违约、故意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拒不返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经济损失”,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从严惩处医疗美容领域犯罪活动,维护崇法守信的市场法治环境。目前“颜值经济”已成为消费新热点,医疗美容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从而赢得消费者认可,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案被告人朱某等人策划、组织实施“免费整形”诈骗活动,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朱某等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加大被告人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关键词】

  医疗事故 抽脂手术 行刑衔接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过程】

  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情。

  审查逮捕阶段。本案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专业性较强,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认定均存在难点。对此,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案件,先后邀请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结合其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等表现,决定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被害人梁某某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年仅19岁,案发后B整形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2万元,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检察机关一是全面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等客观证据充分释法说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客观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危害后果。二是跟踪督促卫健部门及时对B整形医院、李某某严重违法违规诊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卫健部门依法吊销B整形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款5.3万元;吊销李某某执业证书。三是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引导其提出合理赔偿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B整形医院、李某某受到卫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积极安抚稳定被害人家属情绪。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系多重因素造成,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公诉人答辩指出,李某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不具备独立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资格,在无主诊医师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抽脂手术”,且术前无评估程序、术中无进程记录、术后无用药处方及医嘱、且未对梁某某严重不良反应及时诊查处理,在多个诊疗环节中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与《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亦采纳公诉机关法庭辩论意见。为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法院开展赔偿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导致发生医疗事故,不但影响医疗美容行业机构的诚信,降低人民群众对医疗美容诊疗安全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而且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向社会释放严厉打击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的强烈信号,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刑事赔偿谅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积极能动履职,助推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办案优势,总结分析犯罪行为背后的管理缺失和监管漏洞,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助推源头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应。办案检察机关向有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执业医师管理、诊疗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力度。有关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辖区内23家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4家医疗美容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完善了美容机构违法违规黑名单等制度,促进当地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罗某某非法行医案

  【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疗美容 因果关系 接续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李某某等7名被害人进行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致上述被害人身体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非法获利10.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抽取腿部脂肪隆胸手术,致李某某腿部麻木肿胀行走困难。经云南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骼静脉受压。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下肢形成深静脉血栓,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肢浅静脉中断闭塞,影响功能,认定为十级伤残。

  2022年7月26日,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29日,个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官到药店调取核实被害人购药记录。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和当地卫健部门就罗某某非法行医行为定性与案件移送等问题进行会商,经研判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遂建议卫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并上网追逃罗某某。为夯实定罪量刑证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加大力度寻找其他被害人核实了解情况,并及时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人体损伤鉴定。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罗某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伤情结果系罗某某实施“抽脂手术”造成,排除遗传、自身身体状况导致血栓的可能性;同时证实2014年罗某某所经营的A美容院曾因无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8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后,迅速开展全面审查。一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核实李某某被实施腿部“抽脂手术”至其到医院就诊期间的活动情况、购药记录等证据材料,排除在此期间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李某某伤残的可能性。二是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到罗某某家中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对罗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同时,做好被害人安抚工作,建议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时向法庭提交遭受损失的证据材料,并引导其确定合理的赔偿预期。三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本案罗某某非法行医持续的时间较长、涉及的人员较多,带来的社会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反映出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对此,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已立案审查。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仍到被告人处就医,系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某在罗某某处抽取腿部脂肪、进行隆胸手术后腿部不适,罗某某先带李某某到小诊所就医,后转至医院就诊,在此期间并无其他因素介入,州市两级医院均诊断李某某的左腿系静脉血栓,被告人非法行医抽脂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腿部静脉血栓,两者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李某某是否明知罗某某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影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三是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作案,且涉及多名被害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罗某某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支持了被害人的合理民事赔偿诉求。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年来,美容机构层出不穷,很多美容院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生活美容之名,行医疗美容之实,因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杀菌不到位,极易造成感染,不仅损害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行为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多次非法有偿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给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对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以案释法开展宣传教育,融合履职共促行业治理。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融合履职,信息共享、接续监督,协同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优势,考虑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点,组织社会群众旁听庭审活动,帮助群众提升守法和维权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规范行医的良好风尚,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该案的依法办理也给美容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无证行医或者“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热玛吉 侵权商品范围

  【基本案情】

  “”“THERMAGE”等商标(俗称热玛吉)系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用于“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等商品上的商标。2020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从苏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产品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仍雇佣他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仪器、探头等商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经审计,陈某某销售假冒热玛吉商品金额共计350余万元。

  202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上海三分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就销售金额计算及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确定销售金额计算范围。热玛吉商标是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用于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上的商标,涉案商品中既有仪器,又有配套使用的探头。对于探头是否应当作为侵权商品计入销售金额,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探头是仪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探头则无仪器的实际使用,且探头上同样附有热玛吉商标,消费者购买热玛吉激光治疗项目时,包括对探头的购买和使用,故应按照探头实质作用来认定,将假冒探头的销售金额一并计入销售金额。二是引导侦查人员注重上下游犯罪关联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同时强调夯实主观明知、销售行为等不同层面的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

  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热玛吉商标的眼部探头。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侵权商品范围。查获的部分假冒仪器在外观上虽无相关商标,但开机画面显示的标识为“thermega”,与注册商标相比,仅将字母a和e调换位置,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纳入侵权商品范围。二是坚持释法说理,为庭审阶段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奠定基础。陈某某对伙同他人售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审计报告认定的销售金额持有异议。检察官认真听取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充分释明法律依据,特别是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最终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其家属向法院预缴部分罚金及违法所得。庭审阶段,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服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多举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到治罪治理并重。热玛吉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中文音译名称,但被市场普遍接受为相应医疗美容项目的“俗称”。涉案的热玛吉商品系采用射频技术从外到内加热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的表皮、真皮层和脂肪浅层,促进胶原蛋白再生。假冒热玛吉商品往往因工艺不过关、质量不过硬,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烫伤等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检察机关精准惩治犯罪,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查处违法机构情况,净化医疗美容市场。同时,结合案件通过主流媒体加强普法宣传,提示医疗美容商家严把进货关、做好品牌授权审查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和维权意识,助力整治医疗美容乱象。

  (二)全流程保障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涉案热玛吉商标注册人为索尔塔医疗公司,授权索塔(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危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仅挤占权利人原有市场,更给相关企业的商业商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告知权利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充分提示权利人在防伪、维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证据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医疗美容 电商平台准入 检察建议与代表议案衔接转化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多家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超范围经营医疗美容项目、从业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超范围执业、医疗器械采购来源不明、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部分经营者还在电商平台上推销,招揽消费者到线下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相关电商平台未依法核验、登记平台内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行政许可信息、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行政许可信息等,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余杭区院根据群众反映,发现医疗美容领域乱象频发、监管缺失,公益损害现象突出,立即成立办案组开展医疗美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初步调查,于8月12日立案。余杭区院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调取相关书证,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发现辖区4家经营者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一是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或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二是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经营美容皮肤科项目;三是雇佣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或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超范围开展美容皮肤科项目;四是使用无法提供医疗器械采购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的医疗美容仪器;五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或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9月15日,余杭区院向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步移送相关证据,督促对涉案医疗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专项行动,依法立案查处11起非法医疗美容案件,没收违法所得2.5万余元,罚款19.35万元,没收或暂扣医疗美容仪器23台。

  检察官走访医疗美容机构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部分美容服务机构在线上推销医疗美容服务,招揽消费者到线下接受服务的情形,余杭区院以“医疗美容”“光子嫩肤”等为关键词,通过对4家电商平台上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未依法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行政许可信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从业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超范围执业、虚假宣传、违法直播宣传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咨询具有医疗卫生和市场监管专业背景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分析出违法情形。2022年9月5日,余杭区院对上述线索立案调查。9月15日,余杭区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辖区内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因电商平台并非在余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余杭区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磋商,达成督促平台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共识。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4起,罚款1.5万余元,4家电商平台清退生活美容机构2家,下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29个。

  2023年1月,余杭区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抄送的检察建议中发现医疗美容机构相关问题,于2月1日向区两会提交议案《关于加强我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建议》。2023年1月12日,余杭区院将调查中发现的杭州市其他区、县(市)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在电商平台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报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杭州市院运用数字化办案思维开展类案线索摸排,向杭州市数据管理局调取相关数据并指导余杭区院与相关平台进行信息碰撞、对比,通过大数据分析并结合人工查验,筛选出多条案件线索。杭州市院已将21条线索交给相关区县院开展监督,并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推动全市范围内医疗美容行业电商平台准入规范管理。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行业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引发纠纷日益增多,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电商平台未依法核验资质,未督促公示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辨识医疗美容机构正规与否的难度,增加了医疗美容行业安全风险。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聚焦线上线下医疗美容领域损害公益突出问题,发挥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磋商、区域治理+市域推进、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等形式,形成“打击一域违法行为—把好线上准入关—推动全域线下处置”的办案路径,力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力度,促使电商平台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构建司法、行政、市场主体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把好医疗美容机构平台准入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加强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工作衔接,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议案,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医疗美容安全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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