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产业化稳步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实体经济和日常生活深度融合。一方面,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推动着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变革,另一方面案件量却也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相关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司法机关以从源头坚决遏制网络犯罪的态度,持续性地整治互联网黑灰产,其中互联网批量注册账号的产业链成为当前整治的重镇。但由于相关刑事司法缺少对于互联网批量注册账号的行为的统一处置意见,亦在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缺少具体的适用规则,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不同罪名对该行为进行评价的司法乱象。因此,有必要厘清批量注册账号行为中,自动访问程序的技术属性与功能,自动获取的验证码和账号的“数据”属性,从法律解释角度入手,准确评价互联网批量注册账号产业链的刑事危害性,从而实现对该行为在刑法上的精准打击。那么接码平台判什么罪?
【法律分析】
属于违法行为,网络犯罪的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罪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