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公款三十万元的行为,按照《》规定,可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具体判决力度会根据挪用金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是否主动退赔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或者资金以非法手段转移或者占有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三十万元的属于较为严重的情节。具体判决时,需要考虑挪用金额的大小、挪用的性质、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是否主动认罪悔过和退赔等因素。如果被告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还能够积极认罪悔过并退赔全部或部分挪用数额,可能会被判处或者较轻的刑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加之挪用金额巨大,可能面临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处罚金。如果挪用数额特别巨大,甚至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方面,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