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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33条

发布时间:2023-06-15 10:03:42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犯罪线索和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不得拖延;对于已掌握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此条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处置,落实公民的法律权益,推进司法改革。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责,其中包括对于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调查和取证,以及对于已掌握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这个条款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进展和完善,通过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责,加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开展工作,保证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发现和打击。对于已掌握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权,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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