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15年并表现良好的可以减为11年、12年、13年或14年,但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次减刑时间不得超过1年。
【法律分析】
我国规定了对于囚犯的减刑制度,当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能够积极接受改造和教育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减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根据其表现得到减刑,并且每次减刑时间不得超过1年。具体来说,被判15年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和改造活动,并且认真执行监管人员的各项管理规定,可以逐渐获得减刑。按照惯例,表现良好的嫌疑人可以减刑至11年、12年、13年或14年,但是具体的减刑幅度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罪行性质、服刑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并不代表可以立即获得自由,其仍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监管处置,并且接受社会观察和管理。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申请减刑时,需要强调自己的表现和态度,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并且积极接受有关方面的评估和审核。总之,对于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获得减刑需要表现出良好的态度和行为,认真执行监管规定,同时也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社会改造和教育,并且注重自身形象建设和责任担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