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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7-05 11:43:27

法律规定,当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冲突或争议时,争议法院的处理程序是先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向共同的上级法院报告,由争议法院分别报告。报告应当使用本报告的文字,并说明理由。两个跨省、跨地区的法院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报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等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指定管辖,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发出。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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