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依法处以刑罚的,写出起诉书移交法院审理。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二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是案件事实不清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律解析】
如果检察院认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此种情形下,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并将案件移送至法院。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经过、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也被称为法定不起诉。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