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砂子等矿产资源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立案追诉,情节严重的标准为:1、开采的矿产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3、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法律解析】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定义、量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