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贿赂的发生肯定是分为行贿和受贿两方面。而目前人们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大多都是在受贿的一方,比如某某官员因贪污多少钱而被判刑撤职等等。 众所周知,贿赂犯罪乃双方互为犯罪对象的“对合犯”。其中,除索贿以外,就一般贿赂犯罪而言,行贿显然是受贿的直接原因,没有行贿绝无受贿。然而实践中,无论从我国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层面看,各环节均偏重对受贿犯罪的惩处,相对轻忽了对行贿犯罪的同等惩处。有鉴于此,认真反思关于强化惩处行贿犯罪力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很有意义。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贿赂犯罪乃双方互为犯罪对象的“对合犯”。其中,除索贿以外,就一般贿赂犯罪而言,行贿显然是受贿的直接原因,没有行贿绝无受贿。然而实践中,无论从我国刑事立法还是司法层面看,各环节均偏重对受贿犯罪的惩处,相对轻忽了对行贿犯罪的同等惩处。有鉴于此,认真反思关于强化惩处行贿犯罪力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很有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