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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张军)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9

作者: 郭春雨 李卓阳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出席吉林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时讲话,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刑事案件质量有更大的提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张军指出,吉林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是做得好的,特别是这两年有长足的进步。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审判指导思想和司法理念,增强了对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刻把握,促进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完善了刑事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了刑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管理更加科学,基础更加扎实。

 张军指出,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探讨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十分必要。目前,刑事审判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层次,重点解决好证据问题和落实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问题,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克服“宁重匆轻”的意识,使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军指出,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定性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善于依据刑事政策,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处理问题,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方面,法律效果是绝对的,社会效果是相对的;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社会效果必须依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是评判案件裁判最终效果的标准,是确保刑罚功能发挥的基础,必须努力兼顾两个效果,努力追求积极的案结事了。

 张军指出,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最根本的目标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于赔偿与量刑的问题,凡是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积极减少社会危害的,都可以从宽处理。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不能调解。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对此,应当大力提倡和支持。

 张军强调,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到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落实好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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