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1/2。
【法律分析】
又根据法律规定,五年以下,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在看守所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在监狱服刑。在监狱从事劳动改造,挣分减刑,80分减一年,3年的刑期一般也就减半年;罪行轻微,表现良好的刑期过半可以但要缴纳假释金。在我国,减刑可以分为两种方式来进行,一种是可以减刑,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表现非常好的话,那么法院想要做出减刑的判决的话是有可能的。另一种是应当减刑,也就是说如果有着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必须要给予减刑。如果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的话,那么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判决的时候,必须要认真遵守监狱里边的规定,然后接受劳动教育改造,而且有悔改的表现,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没有再犯的危险,而且还要在监狱当中有立功表现,这个时候才有可能争取到法院减刑。如果是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犯罪人在执行刑罚的期间必须要有重大的立功表现,这些立功表现,比如说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是举报他人还没有被法院掌握的重大犯罪事实等等,如果有这些情节的话,那么法院是应当给予减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