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就是滥用诉讼权利,简称滥用诉权,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
【法律分析】
恶意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的体现应该是诬告,如果诬告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诉和行政诉讼中,也有一些人为了泄愤或其他原因,滥用诉权,有事没事就告,一来浪费司法资源,二来让被告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三则企图让被告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这类行为如果涉及伪证,我们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只是单纯的滥用诉权,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恶意诉讼,暂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