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的犯罪需要时刑事犯罪,并且犯罪的事实清楚,且罪犯处于在逃的情况,就可以网上通缉,网上通缉之后,应当及时的将罪犯捉拿归案,如果行为人此时自动自首,可以从轻减轻。
【法律分析】
三个条件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两种类别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如今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只有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络才能查到,个人所有的犯罪纪录都能查到.
而且,这种通缉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并不能代表什么。因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罪名都可以采用这种手段。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