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一定会判刑坐牢。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对被拘留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只有经过审判的行为人。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当然可以释放涉案的行为人。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刑事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