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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刑,签认罪认罚书,出来还可以上诉吗?

发布时间:2024-11-29 14:42:34

签认罪认罚依然可以上诉,但是要遵守上诉的法律规定。
一、具体分析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反悔,如果法院已判决,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二、将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划分以下两个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一审中已经与检察机关达成了量刑协议签署了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指控罪名,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做出判决;第二种情形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议签署了具结书,但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之外做出判决。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可以对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量刑协议和具结书具有契约性质,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均受到具结书的约束 。由于被告人违背了承诺,受到不利的后果与制裁具有正当性,检察院就其违反承诺进行抗诉具备正当性。如被告人上诉且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需要审查全案事实,审查犯罪的性质,情节,动机等因素,结合被告人上诉理由进行处理。如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或无罪等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即使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反悔原判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法院同样不得加重处罚。就第二种情形而言,需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第一种亚分类是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且处罚重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第二种亚分类是法院的处罚轻于量刑建议,或单纯宣告有罪,或无罪判决。就第一种亚分类而言,由于被告人接受量刑协议签署具结书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因此当然享有完全的上诉权,按照上文的第一种情形处理即可,即二审不得加重处罚;如一审判决存在法律规定的错误,检察机关才可抗诉,以量刑过轻抗诉在本情形中不具有可行性和意义。就第二种亚分类而言,由于被告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受到量刑协议的约束,按照前述的第二种情形处理即可。-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刑事律师,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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