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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中哪些人员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应当指出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上的原因,更容易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本罪,则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第177条之一第3款明确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2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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