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 公经[2003]575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4月9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3]192号)转去,请收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21日 银办[2003]192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2003]428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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