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29 16:24:50

2003年5月29日 公经[2003]575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处:

请参阅你处今年4月9日《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是否属于金融凭证的请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函[2003]192号)转去,请收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21日 银办[2003]192号

公安部办公厅:

你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征求对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意见的函》(公经[2003]428号)收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