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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1-04-10 16:24:50

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 公信安[2001]l86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包括国际互联网账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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