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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04-10 16:24:50
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 公信安[2001]l86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2000]4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包括国际互联网账号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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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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