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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8-05 16:24:51

1998年8月5日 公通字[199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案件(治安或刑事)性质暂时不明的,派出所可先行调查。经调查认为不符合派出所办案范围的,应移交刑侦部门办理。
九、派出所应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职责寓于责任区民警的防范、管理工作之中,认真履行为刑侦部门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责任区民警查办案件原则上不脱离本派出所辖区。
十、各地要把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作为深化两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依据。要将此项工作列为派出所和刑侦部门民警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既履行各自职责又密切配合,在提供线索、查破案件和缉捕在逃人员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原则适用于已施行派出所和刑侦工作改革的城市公安派出所。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和完善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统计、审批、移交等制度。同时,不得对派出所下达破案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的指标。要加强对派出所和刑侦部门协同配合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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