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01-03 16:23:35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0]2号
【颁布时间】 2000.01.03
【实施时间】 200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