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2001]高检研发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1.08.22
【实施时间】 200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军事检察院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对刑诉法进行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反映,检察人员和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和执行经常发生分歧;为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建议我院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和中央六机关制发的《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五日内安排会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