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外字[2000]24号
【颁布时间】 2000.04.12
【实施时间】 200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内地检察机关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个案协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请内地有关检察机关协助的,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助查办公室联系。
二、内地检察机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代为调查取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应附详细调查提纲;确需派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个案协查的,应将拟赴港澳人员的姓名、职务一并附上。
三、内地检察机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代为调查取证时,经审批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联系落实。需派员赴港、澳调查取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联系,并派员指导,或者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协助。赴港、澳调查取员,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件在当地外事部门办理赴港、澳通行证。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负责个案协查日常工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个案协查报告要及时办理,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主管个案协查工作,同时确定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负责个案协查日常工作,并将名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备案。
六、过去有关个案协查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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