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偷税罪,逃税罪,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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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也有可能因逃税罪再受刑事处罚。
根据《修正案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如果已经把缺款补齐,并且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了,当事人就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当然也就不会受到逃税罪的处罚了。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还是会收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