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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6-12-24 16:23:36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6)9号
【颁布时间】 1996.12.24
【实施时间】 1996.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1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12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1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12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1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12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1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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