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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20
四川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您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您弟弟的情况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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