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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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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是我们四川刑事律师网重点关注的领域。以下是我们总结的有关盗窃犯罪的专题。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四川刑事律师网盗窃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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