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证明文件医院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6-11-26 16:23:3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证明文件医院的复函

【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川办函(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11.26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省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

你们《关于指定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证明文件医院的请示》(川卫医发[1996]第084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指定你们所提医院为我省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证明文件医院,希你们在执行中严格执法,既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又不给罪犯以可乘之
机。保证监狱的正常秩序。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