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3]153号?
【发布日期】2003.10.15
【实施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综合规定与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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