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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发布时间:1995-09-13 16:23:3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后被收审人又因同一事实被判刑原收审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5]382号
【发布日期】1995.09.13
【实施日期】199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量刑/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5〕6号《关于被告人被收容审查决定经行政判决撤销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被收审人依法获得赔偿后,又因同一事实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其被收容审查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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