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6.26
【实施日期】198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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