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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