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减为和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0.02.18
【实施日期】1960.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减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法一字第117号请示收悉。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本院在1959年10月13日法研字第25号对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已经解决。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也应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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