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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发布时间:2012-05-25 09:10:56

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今天在上海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致信祝贺本次会议的召开。他强调,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宣读了曹建明检察长的贺信。曹建明在贺信中向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同志表示诚挚慰问,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他说,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依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断创新执法办案机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服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曹建明指出,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关系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未来。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明确了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又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曹建明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工作领域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讯问、亲情会见、分案起诉等制度,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工作,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继续推进工作机制创新,认真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其他政法部门的有益经验,细化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涉罪未成年人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大力宣传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成效,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委常委丁薛祥出席会议并致辞。他指出,预防和减少青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一直是上海市委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持依法规范,进一步优化办案理念,完善办案程序,健全办案制度,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沟通配合,加强与综治、教育、青保和相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协作,共同发挥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综合作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高检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主持会议。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全国各省检察院分管未检工作的检察长,公诉、侦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全国公诉工作咨询专家参加了会议。(徐日丹 林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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