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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涉案未成年引入心理干预 心理测试作为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发布时间:2012-10-10 17:40:49

对于具有偶然性犯罪特质的未成年人,在了解其犯罪动机,解开“心结”后,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对于一些无悔过心理,重犯越轨可能性极大的未成年嫌疑人,则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方案,并建议从重判处刑罚。

  今年7月开始,静安区检察院在长期探索试点前提下,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部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运用心理学手段,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干预、心理矫正。

  女生为“爱”抢劫相对不起诉

  初三女生晓玲,父母感情不和,父亲长期在北方经商,母亲忙于工作。看到同龄人都像“小公主”似地被父母宠爱,晓玲既羡慕又嫉恨。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晓玲开始在外寻找慰藉,并很快交了一个男朋友晓峰。晓玲生日,晓峰却囊中羞涩。为给晓玲买礼物,晓峰纠结多人实施抢劫,晓玲也参与其中,双双涉嫌抢劫犯罪。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后,晓玲坚决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为晓峰能通过犯罪表达“爱意”,自己是幸福的。说到父母,晓玲更流露出冷淡和恨意。检察官们一方面邀请专业的心理学老师参与提审,找到晓玲的“心结”。另一方面多次和晓玲父母沟通,帮助晓玲找回失去的家人爱护和关怀。当收到父母写来的道歉信,拿到母亲亲手织的毛衣时,晓玲冰冷的心融化了,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犯罪情节等各方面表现,最终静安区检察院对晓玲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点评】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憾。同时,对于一些被害人、证人的心理创伤,心理辅导的意义超过了金钱赔偿。今年7月,我院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心理学方法的运用意见(试行)》,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通过综合运用心理学手段,结合家庭教育等因素,分析未成年人心理特征、人格特质,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正。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我们会将心理学运用情况书面移送法院,保证心理干预工作的连续性。被告人心理测试报告等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作为法院处理的参考。

  持刀伤人又贩毒需从重判罚

  前不久,未成年人王杰等寻衅滋事案件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综合王杰的犯罪行为,根据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建议酌情从重处罚。”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徐衍发表了这样一段公诉意见。这个孩子为什么会被检察官建议从重处罚呢?

  王杰是个90后,父母中年得子,从小对他娇惯放纵、有求必应,养成了他虚荣、散漫的性格。2006年,才初中一年级的王杰辍学在家,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10年一个冬夜,王杰的朋友、初三学生小张因与职校学生小郝为争夺女友发生矛盾,之后相约于四季酒店附近谈判。期间,张通过朋友打电话叫王杰来参与打架。王杰接到电话后,即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并与另外两人来到四季酒店附近,将郝等3人打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杰取保候审。但王杰没有吸取教训,竟在去年7月,又因犯贩卖毒品而重新犯罪。

  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审查起诉后,静安区检察院委托相关司法所同志对王杰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性格特点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社区服刑抱无所谓态度,家长和矫正工作人员对其教育、引导收效甚微。为进一步了解王杰的行为特征和人格特点,经王杰同意,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青少年心理行为门诊部为其进行了心理测验,结果显示王杰行为易受他人及环境影响,目前无后悔心理,存在重犯越轨的可能性。庭审中,心理测试医生也当庭介绍心理测试的过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官建议,从重判罚。

  【检察官点评】

  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要求对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仅仅注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客观危害,更需要关心涉罪人员的个体特征,尤其是重视犯罪心理的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从静安区检察院未检科近年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对有明显心理偏差迹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委托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测定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及悔过程度,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文中涉案未成年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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