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即使所犯新罪是,也将不能再适用缓刑。湖北省竹溪县一80后青年郭某曾因犯,于2010年9月20日被法院判处2年,缓刑4年。但其并未好好珍惜在社会中接受改造的机会,缓刑期间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危害后果。2012年9月28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撤销原判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由竹溪县城关镇望陕西省平利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05省道竹溪县中峰镇青草坪路段处时,被告人郭某违章超车,致使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货车上的驾驶员甲某一人重伤,乘车人乙某、丙某及丁某三人轻伤。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时尚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应撤销其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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