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犯本条第一款规定之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本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参与单位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活动的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同时对该单位判处。
第三百五十五条 单位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下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