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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3 08:14:01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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