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 专门术语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如何理解和适用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状表述中的“专门术语”,是办理金融诈骗案件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专门术语”的理解要采用专门含义。如邮政汇票能否解释为“汇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被告人伪造邮政汇票等汇款凭证,骗取公共财物的案件,究竟是构成票据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就牵涉到对《》第194条中“票据”、“金融凭证”的理解问题。根据《 票据法》 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邮政汇票是指,邮政企业内部在做邮政汇兑业务时,发寄方邮政局在接到汇款人交寄款后,发寄方开局票据并签发委托收寄方邮政局,在见票后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单据。可见,邮政汇票与汇票虽然在“汇票”字面上完全相同,但各有其专门含义,如果简单望文生义,将邮政汇票解释为汇票,认定行为人构成,便是错误的结论。根据我国《邮政法》和《 商业银行法》 的有关规定,邮政汇票可认定为汇款凭证,故对上述案件可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二)尊重权威部门的有权解释。为了统一方方面面的不同意见,有权部门往往会对一些《刑法》 规定作出权威解释,以便统一执法。在理解金融诈骗犯罪的术语时,司法机关要贯彻法治原则,遵照执行这些有权解释。如借记卡能否解释为信用卡的问题。
(三)尊重金融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对于专业术语,在不好把握的时候,往往需要听取金融专业机构的意见。如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理解问题。金融业务专业性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尊重金融机构的专业解释意见。
——牛克乾:《 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载《 法律适用》 2005年第8期,第54一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