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朱成芳等金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
裁判摘要: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处罚。
其一,从立法本意看,《 》设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时,对该罪的规定是广义的,只要是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此罪。
其二,从司法实践看,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与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诈骗贷款有所不同。
其三,从刑法理论看,本案被告人共实施了三个行为: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和诈骗贷款,三者存在牵连关系。其中,伪造公司、企业公文、印章和伪造金融凭证是手段行为,诈骗贷款是目的行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和194条第2款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该两罪的法律规定交叉,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较多,包括使用伪造的银行金融凭证,如银行存单。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银行贷款。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银行时,无论银行是从哪一项目支付款项,都不影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是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5辑(总第5辑,案例第33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一8页。执笔:闰燕;审编: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