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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9 06:19:26

金融凭证诈骗罪 转账授权书委托收款凭证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裁判要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书符合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属于金融凭证。行为人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如何正确理解银行结算凭证的内涵和外延,是认定上述行为的关键。2000年8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认定的批复》认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上述结算活动统一制定的书面凭证为结算凭证。2003年12月9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如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因此,只要是在金融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就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而言,所涉及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用于网上电子银行进行收付、结算的唯一的、排他的重要依据,是用于特定主体(金融机构、存款人)之间以特定的格式记载双方的特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同时也是双方记账的重要凭证,符合上述金融凭证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新兴电子银行业务中出现的一种非传统型的银行会计凭证,具有金融凭证所具有的转账、支付等功能,因而应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行为人采取诱骗企业到银行存款,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后,私刻存款企业印鉴、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将存款企业下挂到他公司名下作为分支机构,再利用网上银行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案例第424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一17页。执笔:马宇舟;审编:杨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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