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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邮政汇票等汇款凭证骗取公共财物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9 06:24:12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邮政汇票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被告人伪造邮政汇票等汇款凭证,骗取公共财物的案件,究竟是构成票据诈骗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就牵涉到对《刑法》第194条中“票据”、“金融凭证”的理解问题。根据《 票据法》 第19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邮政汇票是指,邮政企业内部在做邮政汇兑业务时,发寄方邮政局在接到汇款人交寄款后,发寄方开局票据并签发委托收寄方邮政局,在见票后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单据。可见,邮政汇票与汇票虽然在“汇票”字面上完全相同,但各有其专门含义,如果简单望文生义,将邮政汇票解释为汇票,认定行为人构成票据诈骗罪,便是错误的结论。根据《邮政法》和《 商业银行法》 的有关规定,邮政汇票可认定为汇款凭证,故对上述案件可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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