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受雇佣而召集并带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者的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3-05-14 06:34:41

故意伤害罪 受人雇佣 实行过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判决时间:200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原稿第213页)
裁判摘要: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文兵受雇佣伤害他人,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到被害人的住处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实施共同犯罪中,陈文兵是组织者,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他实施犯扎死被害人的行为超出了陈文兵的犯意,陈文兵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陈文兵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