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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16 06:12:36

非法侵人住宅罪 犯罪数额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君、徐杰非法侵人住宅案
裁判要旨: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
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入户盗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对他人住宅非法侵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入户盗窃行为也必然会对他人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程度不同的影响,从构成要件上看,无论是强行公开进入他人住宅还是秘密潜入他人住宅,并不是区分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绝对法定标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遵循客观解释的原则,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法设立此罪意图保护的就是公民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宁,典型的公然违背居住者的意思而闯入的行为固然侵犯了本罪保护的法益,而那种秘密进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的行为除了对居住者的财产权益构成侵害外,也必然对居住者的居住安宁构成了侵害,因此,从侵犯居住安宁的法益角度说,入户盗窃者的非法入户行为与公然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而且这种秘密非法入户的行为对于公民正常生活安宁的危害要比那种公然闯入住宅的行为更大,理应给予惩治。此外,随着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刑法》也应有所体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表现,《 刑法》 第245条并未有明文限制为公然闯入,在实践中也不应仅限于理论上解释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这一情形。从实践中来看,如果盗窃行为被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脱往往会采用暴力手段,这样,盗窃行为就很有可能转化为更为恶劣的对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这就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可能面临着潜在的危险,从有效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只要对他人生活安宁造成了实质的危害或者现实的危险而达到必须进行刑事处罚的程度,在不能以其他犯罪定罪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当然,虽然从《刑法》第245条表述看,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只有那些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行为才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进行惩治。因此,对于入户盗窃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的要予以适当的限制,只有其非法入户行为对于居住者的正常居住与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才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1)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2)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3)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4)数额接近较大标准或两次入户盗窃的;( 5)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9年第1集(总第66集,案例第526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一53页。执笔:秦鹏、陈雄平;审编: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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