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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发布时间:2013-05-16 06:15:42

侵犯通信自由罪 情节严重 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 刑法》 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本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请问有关私自查询他人电话(含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否比照第252条规定定罪处罚?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 刑法》 第252条明确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信件,因此,对私自查询他人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法律相关规定没有作出补充、修改前,不应按照《刑法》第252条规定定罪处罚。
——《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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