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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16 06:17:14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人民法院处理重婚案件总的政策精神是:1950年《 婚姻法》 颁布以前的重婚,一般不再追究;1950年《 婚姻法》实施以后的重婚,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好坏、重婚的原因、重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和子女利益等情况全面加以考虑,依法处理:( 1)对于那些因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好逸恶劳、贪图享受、骗取财物或者“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的,除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于有些农村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等原因,外出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的,应向其严肃指出,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一般可不以重婚罪论处。(3)对有的妇女由于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遭受迫害,而与他人重婚的,也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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