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裁判摘要:共同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没有使用暴力的人不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共同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王国清、李中保、李德玉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由李德玉负责望风,王国清、李中保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只是分工不同。是否亲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不影响共同盗窃犯罪的成立。三被告人均应对共同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盗窃被发现后,被告人王国清为抗拒抓捕而对抓捕人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行为,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在被告人王国清对抓捕人使用暴力之前,三被告人已有被发现后即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在盗窃行为被发现之后,被告人李中保和李德玉亦没有对抓捕人使用暴力。虽然被告人李中保和李德玉利用王国清的暴力行为暂时逃离现场,但不应对王国清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李中保、李德玉不是抢劫罪的共犯,只对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ZOQI年第2辑(总第13辑,案例第86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一23页。执笔:刘树德、刘香;审编:高憬宏。
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
裁判摘要: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不能随之转化。
《 》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由于其中一部分共犯的行为使犯罪的性质发生转化,即从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的行为性质是否也都随之转化?我们认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征是先窃取财物后使用暴力,要认定吝个盗窃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成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在窃取财物之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对部分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反之,其行为就不发生转化,仅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案例第244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一38页。执笔:洪冰;审编:李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