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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16 06:35:17

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 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 2005〕 8号,2005年6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7期。
谷贵成抢劫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转化抢劫存在未遂状态,认定转化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为准。
(二)认定转化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第10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刑法》 第263条规定的典型抢劫,也同样适用于《刑法》 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在犯罪既未遂的区分上,转化抢劫与典型抢劫应当适用同样的标准。转化抢劫同样是抢劫,在认定转化抢劫的形态时应当以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再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认定转化抢劫形态的依据。据此,依照《意见》第10条的规定,应当以是否实际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转化抢劫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具体而言,凡在转化抢劫过程中实际劫得财物或者已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反之,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属犯罪未遂。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犯罪构成不仅有定性因素的要求,也有定量因素的要求,这是我国《刑法》 的重要特点之一。由此,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已齐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已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还要看该行为对有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是否已达到了法定程度。以诈骗罪为例,只有实施诈骗行为,且实际骗取财物的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方能认为已齐备该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才能认定系诈骗既遂。也正是因此,《意见》第10条才规定对于抢劫罪,只有实际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才属抢劫既遂。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但并未实际劫得财物,仍要以犯罪既遂论,则会带来刑罚适用过重的问题,特别是在行为人意图劫取的财物价值本来就不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诊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案例第441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一23页。执笔:谭劲松;审编:王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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