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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过程中出于放任故意导致他人伤亡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3-05-16 06:37:2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抢夺解释》 )对于在抢夺过程中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出于放任故意导致他人伤亡,对此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以抢夺财物为目的,实施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因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的情况下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有四个,一是有些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情形下,行为人的强抢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行为人明知其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仍然实施抢夺并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这种暴力不同于抢夺罪中针对他人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而是同时针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已成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因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这样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矛盾。根据《 抢夺解释》 第5条的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是出于主观上明知其以危险方法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会导致他人伤害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因此,对这类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矛盾。三是有利于罪刑均衡。在上述情形中,行为人出于主观上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实施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导致他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其客观危害性较之抢夺罪中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更为严重,如果依照《抢夺解释》第5条的规定,最高只能处以无期徒刑,与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不相称;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但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也可以做到罪刑相一致。四是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这类行为一般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顾保华:《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0期,第18一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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