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对于“数额型”犯罪,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对于超出起点的部分,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起点,而是以“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那么,对于盗窃的数额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只能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盗窃数额高一些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亦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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