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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中偷盗婴儿行为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偷盗婴幼儿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我国刑法还没有单独规定偷盗婴、幼儿罪,但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如何认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拐卖额儿童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偷盗婴幼儿的目的。

  如果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向其家人勒索财物,则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被勒索人的财产权利;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偷盗婴儿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犯罪。鉴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马某并未向姚某的家属索要财物,该偷盗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如果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养,则构成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特征为: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被拐骗儿童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监护的权利;第二,客观方面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出卖以外的目的,一般是收养、使唤或者奴役。鉴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马某并无抚养的意图,而是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故该偷盗幼儿的行为也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如果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出卖而非法获取财产利益,则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第二,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鉴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马某趁出于出卖的目的,趁四周无人偷盗3岁幼儿,侵犯了姚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该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罪中偷盗婴儿行为的认定标准在于看行为人的目的,假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假如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另外,行为人如果当初是为了收养而拐骗儿童,以后又将该儿童出卖的,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可以理解为其先前的拐骗儿童的罪行为后来的拐卖儿童的重罪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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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向其家人勒索财物,则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被勒索人的财产权利;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偷盗婴儿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犯罪。鉴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马某并未向姚某的家属索要财物,该偷盗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如果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养,则构成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的特征为: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被拐骗儿童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监护的权利;第二,客观方面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出卖以外的目的,一般是收养、使唤或者奴役。鉴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马某并无抚养的意图,而是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故该偷盗幼儿的行为也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如果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出卖而非法获取财产利益,则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第二,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鉴于此种情形,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马某趁出于出卖的目的,趁四周无人偷盗3岁幼儿,侵犯了姚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该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罪中偷盗婴儿行为的认定标准在于看行为人的目的,假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假如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成立拐卖儿童罪。另外,行为人如果当初是为了收养而拐骗儿童,以后又将该儿童出卖的,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可以理解为其先前的拐骗儿童的罪行为后来的拐卖儿童的重罪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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